为加强潜山市电动车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潜山市电动车集中登记上牌和通行秩序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上牌车辆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含轻便,下同)摩托车、非标两轮电动车和载货电动车,应按规定登记上牌或办理临时通行标志(标识)。
(一)电动自行车: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或《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电动两轮摩托车:对符合《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1部分:车辆类型》(GB/T5359.1-2019)国家标准、列入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的电动两轮摩托车,核发摩托车号牌。
(三)非标两轮电动车: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发放为期3年有效的临时通行标志(自2021年9月22日起算)。
(四)载货三轮/四轮电动车。
二、登记上牌材料
(一)办理电动自行车号牌车辆所有人需扫描二维码录入或现场提供以下材料:1、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2、具有国家CCC认证的合格证、购车发票等合法来历证明;3、现场交验车辆。购车发票遗失的,车辆所有人需签来源合法承诺书。
(二)办理电动两轮摩托车号牌车辆所有人需现场提供以下材料: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2、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3、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5、现场交验机动车。购车发票遗失的,车辆所有人需签来源合法承诺书。
(三)办理临时通行标志(标识)车辆所有人需事先通过扫码录入或现场提供以下材料:1、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2、车辆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等合法来历证明;购车发票、合格证遗失的,车辆所有人需签来源合法承诺书。
三、集中登记上牌时间
(一)按照“分步推进、先城后乡、全面覆盖”的原则。全市于9月22日正式启动电动车上牌工作。9月22日至10月21日为城区上牌时间,载货三四轮电动车上牌时间为10月10日--10月21日;10月22日至11月21日为乡镇及农村地区上牌时间;
(二)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电动车登记上牌业务,潜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潜山市邮政分公司实行电动车登记“就近办、预约办、上门办”服务。服务网点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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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城区电动车上牌点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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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上牌点名称 |
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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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潜山市车辆管理所大院 |
皖国东路与八一路叉路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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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潜山市民广场 |
皖潜大道103号(王府大酒店后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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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潜山市舒苑邮政局 |
舒苑社区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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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潜山市彰法山天宝瓜蒌门前 |
南岳路天宝瓜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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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潜山市原公安局停车场 |
新华书店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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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潜山市古南岳照相馆对面 |
舒州大道12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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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潜山市东关小区 |
滨河路(潜阳大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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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潜山市二乔公园广场 |
二乔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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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潜山市工商联大楼对面 |
舒州大道与农贸市场交叉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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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乡镇电动车上牌点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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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潜山市油坝邮政所 |
油坝乡油坝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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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潜山市黄铺支局 |
黄铺镇黄铺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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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潜山市痘姆邮政所 |
痘姆乡马头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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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潜山市王河支局 |
王河镇二里半1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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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潜山市黄泥所 |
黄泥镇黄泥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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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潜山市天柱山支局 |
天柱山镇皖镇水月坊1幢单元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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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潜山市水吼支局 |
水吼镇中街1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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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潜山市五庙邮政所 |
五庙乡五庙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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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潜山市余井支局 |
余井镇众鑫大市场3号楼8单元1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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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潜山市龙潭邮政所 |
龙潭乡龙潭街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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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潜山市源潭邮政支局 |
源镇镇源庆路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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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潜山市棋盘邮政支局 |
源潭镇棋盘王闸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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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潜山市双峰邮政所 |
源潭镇双峰居委会结缘南街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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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潜山市槎水支局 |
槎水镇油坊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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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潜山市黄柏支局 |
黄柏镇叶河村1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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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潜山市塔畈支局 |
塔畈乡塔畈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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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潜山市官庄支局 |
官庄镇常青居委会官庄路38号 |
(三)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员工应率先垂范,积极做好电动车登记上牌工作,并动员亲朋好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动车登记上牌;
(四)各乡镇、村(居)按照小区、村民组进一步动员通知,力争分组办理,可以根据摸排情况,每天保证200-300人左右到办理地点,尽量做到错峰登记上牌。
四、收费及保险
(一)集中登记上牌时间内,电动自行车、非标两轮电动车和载货电动车实行免费登记,逾期按规定收费;电动两轮摩托车办理牌证,按规定收费。
(二)本着自愿原则,鼓励电动自行车、非标两轮电动车和载货三四轮电动车车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五、具体操作流程

六、相关要求
(一)集中登记时段后,不按规定悬挂电动车号牌、摩托车号牌、临时通行标志(标识)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对违反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二)广大车主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闯红灯、不超速、不逆行、不违规载人、不乱停乱放;电动两轮摩托车驾驶人自觉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摩托车、非标两轮电动车驾乘人员应自觉佩戴系牢安全头盔,确保交通安全。
七、本通告自2021年9月22日起实施。
潜山市文明办 潜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1年9月20日